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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短斤缺两消费欺诈,最高罚50万

Posted on 2026-10-10 by dongqiang762@hotmail.com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短斤缺两消费欺诈,最高罚50万

直播回放 | 为您解读海南自贸港政策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9日消息(记者 黄婷) 近年来,海南市场欺客宰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反消费欺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惩防结合,形成合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下称《规定》)在预防和严惩消费欺诈行为方面作出哪些规定?在10月9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一级调研员赵卫答复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赵卫介绍,在预防消费欺诈方面,《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为经营者划出红线。明确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尤其是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要作详细介绍和消费提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二是设置交易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规范管理的义务。如,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发现消费欺诈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集贸市场开办者还要配置相应的公平秤供消费者复秤使用。三是明确职责,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除规定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外,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在严惩消费欺诈方面:一是体现“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明确加大对短斤缺两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三是实施信用约束。对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还要实施相应的严重违法失信惩戒措施。(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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